受贿三十万元 一国土执法官被“银弹”击倒
2008年11月29日 11:04:27 来源:南国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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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南宁市一家公司涉嫌非法占地案件过程中,南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南宁市国土局)执法监察科原科长吴茂东被“银弹”打中,两次收受该公司的贿赂款30万元。11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茂东有期徒刑5年,没收其退出的30万元赃款。
非法占用土地案被撤销
吴茂东,现年37岁,出生于南宁市,大学文化。他原先是一名警察,曾担任过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后来调入南宁市国土局工作。2005年11月,吴茂东在南宁市国土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全面工作,2007年9月升任南宁市国土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2006年8月30日,南宁市万泰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泰隆公司)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被南宁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江南大队立案查处。吴茂东在处理这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中,认识了万泰隆公司股东陈某。陈某为得到吴的关照,以便万泰隆公司能顺利办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便邀请吴到南宁市一家茶庄喝茶。
在喝茶过程中,陈某透露了自己的想法,希望吴茂东高抬贵手,给予关照。2007年1月15日,南宁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江南大队集体讨论,认为万泰隆公司在该地块上建房屋,已与南宁市经开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入区协议书》,并如数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所建设地块也已办理农转建设用地手续,部分建设已取得南宁市经开区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同意案件主办人不认定该公司存在非法占地行为的意见,建议撤销立案。
随后,江南大队将《撤销立案呈批表》上报南宁市国土局,吴茂东审核后认为符合撤案情形,遂签署同意撤案的意见报该局领导审批。2007年1月19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将万泰隆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撤销。
公司送30万元“好处费”
为表感谢,陈某及万泰隆公司的其他董事决定送给吴茂东10万元“好处费”。2007年下半年的某一天,陈某叫吴茂东来其办公室坐坐,然后给吴送上了一个10万元的大红包。吴茂东笑纳了,然后将这笔钱带回家里存放。今年2月5日,吴茂东的一个女同学急于生意周转,吴茂东大方地将这笔钱借给了这位女同学。
2008年1月7日,万泰隆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月24日,该公司召开董事会,认为吴茂东给他们帮了很大的忙,使他们顺利地办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决定再给吴茂东送上20万元好处费。会后,陈某给该公司的副经理兼会计唐某写了一张字条,字条上写有一个“吴”字和“20万”的字样。在陈某的安排下,唐某从公司领出了20万元现金。
3月26日下午,唐某打电话给吴茂东来公司。下午快下班时,吴来到唐某的办公室,将唐某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收进自己的腰包。他将14万元存入银行,其余的用于挥霍。
自己承认受贿事实
今年5月5日,吴茂东在接受南宁市纪委有关人员谈话中,承认了自己收受陈某30万元贿赂的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吴茂东退出了赃款15万元。5月7日,南宁市纪委将他涉嫌受贿一案移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处理。5月8日,吴茂东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在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吴茂东表示,愿意退出剩下的15万元赃款。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他辩解,自己没有索贿,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律师辩称,吴茂东是被动接受他人送的钱财,主观恶性程度较轻。另外,吴茂东主动退出全部的赃款,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茂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吴茂东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吴茂东能够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11月21日,青秀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茂东有期徒刑5年,没收其退出的30万元赃款。(记者 王克础 通讯员 陆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