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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杂志载文:谁导演了喷施宝荒唐执行案

2008年11月17日 15:35:03 来源:《法人》杂志社 【

    八年了,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喷施宝”)与日本野村集富果一场官司在人与人、法与法的博奕中从未停息。围绕野村集富果“遗留”的债权,在广西上演了一桩离奇而荒唐的执行大戏。在南宁市中院、北海市中院的折腾中,在检察监督下,在广西高院纠错后,案件又回到始点。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北京市一中院又“插上一手”,使事态更加扑朔迷离。

    案由回放

    野村证券(Nomura Securities)是日本最大的证券公司,集富果(JAF-CO)是日本第一大风险投资企业,两家联合成立了野村集富果,在全球范围内,专门投资掌握关键技术且深具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公司。

    王祥林是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为了谋求在境外上市,1999年底,野村让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宝时公司),将喷施宝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然后由野村投资600万美元认购宝时公司15.68%的股权,将购股资金以借贷形式提供给喷施宝。野村的投资,不仅没能让喷施宝上市,用王祥林的话说,是“引狼入室”,“他们是想吃掉我”。王祥林用四个字来概括野村对喷施宝的投资——“恶意投资”。

    王惟尊是野村派到喷施宝的总经理,1999年11月,王惟尊开始担任喷施宝总经理,他推荐的水麒梁担任财务总监,他还招来了自己在深圳一家公司任总经理时的8名下属,担任公司各部门主管,全面接管了喷施宝。

    开始,王祥林还没弄明白,“这些职业经理人来喷施宝一不组织生产,二不开展销售,葫芦里卖的什么药?”接下来发生的一连串事件,让王祥林蒙了,惊讶得目瞪口呆。

    王祥林非常气愤地说,“王惟尊在喷施宝总共工作了一个多月,他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忙着将喷施宝十多年的会计账重新编纂资产评估报告,在这一报告中,喷施宝的品牌及叶面肥专利产品的无形资产变为零,由公证机构评审为3000多万元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为200万元。并得出结论:“喷施宝原资产评估严重虚假,应作重新评定。”

    接下来“野村专门派人来北海,要重新界定股份,露出了狰狞面目。”王祥林这才彻底醒悟,“我随后检查公司账目,发现大量账务单据失踪。另外,公司的土地证、房产证、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也不见了,喷施宝的秘方也被盗。”

    据北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介绍,已经被喷施宝停职的王惟尊通过喷施宝公关部经理伍某盗取了公司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产证、高新技术证书等13份证件及资料,在南宁市邕江宾馆交给野村,野村向伍某支付了15000元酬金。为了使这一盗取行为“合法化”,王惟尊写了一个收到条,将日期倒签3个月,这些资料就变成他担任总经理时的“依法”持有。

    财务总监水麒梁在其工作笔记中写道:“1.寻求回购的可能性;2.散布流言,压制舆论;3.争夺人事权;4.公章。”对此,王祥林解释说:“这是野村有预谋吃掉喷施宝的铁证。回购,就是将喷施宝的股份压低后,野村将喷施宝全部回购,全部变成外资;散布流言,压制舆论,是想把公司内部搞乱,野村好趁乱下手,以便回购后能控制公司;争夺人事权和公章,是赤裸裸了。”这个工作笔记本已被公安机关提取。

    北海市公安局的调查显示,王惟尊、水麒梁等人将喷施宝的材料和证件交给野村,是受野村的指使。随着调查的深入,公安发现,野村为了获取喷施宝的这些材料和证件,而采取了非常手段——支付给王惟尊等人42万元港币,“这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北海市公安局一位办案人员说,“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野村派驻喷施宝的职业经理人王惟尊等人,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野村企图侵吞喷施宝的计划败露后,特别是几个职业经理人被抓后,为了转移视线,野村利用媒体大炒财务造假,企图混淆视听,把王惟尊、水麒梁说成是‘打假英雄’,把他们进监狱说成是因为‘打假’。”

    随着事实真相的渐渐明朗,一些媒体开始反思,并陆续出现了一些平衡报道,不同的声音也出来了。这时,公安机关将野村窃取的喷施宝公司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追回,并交给喷施宝,但财务账册、财务章、合同章等至今还在野村手里。

    野村兼并、吃掉喷施宝的计划失败后,接下来的计划就是想把投资收回。拿着职业经理人提供的证据,野村于2000年3月15日,以商业欺诈的名义将喷施宝告到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喷施宝偿还600万美元购股款及利息216564美元。而喷施宝则要求野村予以赔偿。
“野村要求撤资退股,被法院裁定驳回。他想将股权转换成债权”的目的暂时未能实现。

    2000年11月,王惟尊在深圳被捕,涉嫌两个罪名: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

    让王惟尊想不到的是,其两位下属——水麒梁、段黎明相继被北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徙刑,为此,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撤销了对王惟尊的不起诉决定,并于2005年4月13日发出《逮捕决定书》。当北海市警方赶往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时,查明王惟尊早在发出逮捕令的前三天,向学校递交了辞职书,东渡日本。

    王祥林经过咨询专家,认为只要法院判定野村行贿成立,喷施宝就可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起诉野村,并要其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成了关键。

    因为王惟尊外逃,法院只对王惟尊的两名下属进行了审判,法院认定他们三人是共同犯罪(同案犯)。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认为,他们犯了“两宗罪”,一是职务侵占罪:王惟尊和水麒梁商量后,指使段黎明,共同虚构喷施宝并不存在的“直销部”,并由段黎明制作“费用拔付表”,水麒梁在该表上审核签字,再交王惟尊签批后,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从公司出纳处取走13.1万元进行私分。

    另一个罪名是公司人员受贿罪:海城区法院认定,上述三人得到野村“将喷施宝的资料带回”的指示后,迅速将这一指示传达给从深圳聘来的13个人,要求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将喷施宝的有关账本借出,然后带到深圳,交给野村。为此,野村转入王惟尊、水麒梁账户42万港元,王惟尊分得15.5万元,水麒梁分得7.7万元,段黎明分得17872元。法院定罪的理由是,他们并非野村的员工,也未受野村委托,在未取得喷施宝同意的情况下,将喷施宝具有商业性质的相关资料提供给野村的行为已非正常的职务行为,事后又以工资的名义非法收取野村数额较大的港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一审判决后,我满怀信心。王惟尊、水麒梁和段黎明都犯有公司人员受贿罪,同时也说明,野村也将构成行贿犯罪。但是北海中院的二审判决结果让我非常吃惊。”王祥林说。

    北海中院认为,海城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所以不公开审理了。但水麒梁、段黎明只犯有职务侵占罪一罪。对一审认定的公司人员受贿罪,中院认为虽然事实清楚,但“水麒梁提供资料给野村和要求野村支付相应款项出于两个独立的、间接的主观故意”,“虽不合法,但不构成犯罪”。

    “中院的改判是晚上7点钟宣判的。”说起改判,王祥林就有一肚子气,“野村用42万元买了喷施宝的账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等,这些东西至今还在野村的手里。北海中院改判了,等于否认了野村的行贿行为。”
不久,喷施宝与野村签订了还款协议书(野村起草的):喷施宝分五期支付给野村520万美元,到2009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在喷施宝支付了135万美元后,野村委托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钢、李国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2004年12月22日,仲裁结果是,10日内喷施宝付清全部款项。

    野村在喷施宝项目上的一系列运作,“压低喷施宝的股权不成,又巧妙地将股东之间的争端,变成债权债务关系,而一旦出现纠纷违约则适用中国《仲裁法》,等于让喷施宝自愿放弃了适用香港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把纠纷的解决转到仲裁上。”围绕这个仲裁结果,一桩离奇的执行案在广西上演了。

    复印件也能立案

    2005年4月18日,广西南宁市中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案,香港人陈镇洪,委托上海律师杨钢、李国权,以野村第二基金清算人和第三基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海的仲裁书,要求喷施宝偿还3400多万元。从而拉开了这起荒唐执行案的序幕。

    “当时,南宁中院的法官见律师带来了中国驻外使馆的认证,没仔细审查就立案了。”喷施宝的法律顾问李建用告诉记者说,“陈镇洪委托律师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件多为复印件,另外,法院也没对陈镇洪的身份进行核实——陈镇洪并不是上海仲裁书确定的权利人,因此南宁中院立案受理是错误的。后来法官对我说,他们没有经验。”
李建用的说法,得到了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的认可,“不光立案,整个执行过程,所有当事人都是凭借复印件。陈镇洪以野村第三基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执行,而仲裁书所确定的第三投资基金法定代表人不是陈镇洪——国外证明文件与我国仲裁机关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而且陈镇洪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没有加盖第三投资基金印章,不具有证明效力。同时,陈镇洪在向南宁中院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交裁决书正本,也没有提供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南宁中院没有查明境外申请执行《裁决书》当事人身份,予以立案受理是不当的。而且,喷施宝已经对陈镇洪的申请执行人身份提出了质疑。”

    案件经检察监督后,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经调查后确认,“陈镇洪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交裁决书正本,仅提供裁决书复印件,也未提供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陈镇洪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南宁中院受理陈镇洪的申请执行不当。”

    未审查仲裁书合法性

    南宁中院受理后,因为喷施宝公司在北海,便委托北海中院执行。从而使这起荒唐的执行案开始出现“高潮”。

    执行标的是3400多万元,北海中院查封了喷施宝3亿元的资产。

    “北海中院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喷施宝财产,严重影响了喷施宝生产经营,法院有滥用执行权的嫌疑。”民行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执行前,也没有对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作出的《仲裁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野村因撤资退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以双方的《入股协议》约定适用香港法律驳回起诉。野村将撤资退股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转而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没有对双方合同进行审查——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信野咨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质押了喷施宝持有的245万股民生银行股票,仲裁庭没有通知保证人参与仲裁,在仲裁中也没有对质押的245万股票作出仲裁,使喷施宝负双重债务(裁决之债及质押之债)。

    “仲裁庭还篡改仲裁协议内容。”民行处负责人说,“喷施宝与野村,双方对协议中2007年12月30日付款及2009年12月31日付款期限不属争议条款,而裁决书予以全部撤消,变更为2004年12月22日裁决书下达生效后10日内付清,裁决的事项明显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

    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南宁中院、北海中院应当对申请执行涉外仲裁的裁决予以审查核实,但这项工作没有做。

    泡制“阴阳裁定”

    围绕上海《仲裁书》确定的3400多万元债权,发生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转来转去”,用北海市公安局的说法是“极其诡异”。

    首先,是陈镇洪委托代理律师杨钢、李国权向南宁中院申请执行。等南宁中院立案、北海中院超标的查封后,陈振洪又以野村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名义,将申请执行债权转让给北京人李明,这个所谓申请执行债权到底卖了“多少钱”?由于李明拒绝透露,就连北海市公安局也没有查清楚。

    荒唐的是,在陈镇洪与李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又成了野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不久,李明就向北海中院递交申请,要求把申请执行人由陈镇洪变更为李明,北海中院于2006年9月21日同意执行人由陈镇洪变更为李明。

    极其荒唐的是,没过几天,李明又向北海中院递交申请,以已经解除了与陈镇洪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将执行申请人恢复为陈镇洪。

    “陈镇洪要卖掉所谓的执行债权,但他没有想到,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涉外仲裁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签订该涉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陈镇洪将债权变卖给李明后,李明根本就没有资格申请执行,所以只好又变更过来。”李建用说,“这个计谋不成,陈镇洪又更换代理律师,以野村的名义,将上海的两个律师换掉,重新委托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的许涛、李莅宾代理执行。”

    至此,北海中院的“阴阳裁定”出笼了。

    按照北海市公安局的说法,2006年11月15日,北海中院执行员万德荣与律师许涛,一同赶往上海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把北海中院合议庭做出的经过领导审批的打印的《裁定书》和配套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装入囊中”,不予执行,而临时用随身携带的过时的空白的裁定书,在未请示领导的情况下,手工填写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交给上海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将喷施宝3430001股民生银行的股票,直接划至许涛个人证券帐户下,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

    “北海中院直接将股票执行给许涛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民行处负责人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陈镇洪在执行过程中,反复多次变换委托律师,对申请执行的债权又申请转让及其反悔的有关文书,均没有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盖戳印章,也未见野村的授权证明,北海中院完全受制于陈镇洪的委托律师操作。北海中院涉嫌违法执行,滥用执行权。

    针对北海中院的“阴阳裁定”,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北海中院制作的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同一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出现了两个在日期、裁定事项、裁定内容不同的版本(打印及手写),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两个内容不同的裁定书版本,又在许涛尚未取得合法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将股票直接裁定给许涛,北海中院的执行行为错误。

    律师冒领执行款?

    北海市公安局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去年2月2日,我们对许涛立案,涉嫌罪名是诈骗。”侦查方向有两个,一是陈镇洪的身份调查,有两种可能(委托身份有疑点,或者就是假的);二是追查资金流向。我们调查,法院将股票直接执行给许涛后,许涛立即变现,处理得很快。变现后的2400万元执行款没有出境,而是分散在6个人的账户上,其中许涛分得400万元,李明1025万元,上海的两个律师李明良、陈爽每人几百万元。我们认为,许涛有以委托合同冒领执行款的嫌疑。

    北京杀出个“程咬金”

    经过检察监督,广西两级法院纠正了针对喷施宝作出的所有执行裁定,并决定执行回转,喷施宝被“阴阳裁定”执行走的2400万元有望“失而复得了。

    但是“从天而降”的官司又来自北京第一中级法院。
“北京一中院查封了喷施宝700万股民生银行股票,市值4200多万元;还查封了喷施宝的四个商标。”喷施宝法律顾问李建用告诉记者,“许涛知道广西法院要执行回转了,就以李明的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北京一中院在明明知道北海中院要执行回转的情况下,还就同一事由重复立案,并查封喷施宝的财产,明显是用北京的司法权来对抗广西的司法权,从而阻挠执行回转。”

    北京一中院编号为“2008—中执字第1150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是李明,而落款日期竟然是“ 2006年7月24日 ”;编号为“2008—中执字第1150-1号”的民事裁定书,落款日期是“2008年7月”。

    “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庄重而严肃,从北京一中院非常混乱的法律文书可见,他们立案是多么随意。”李建用认为,北京人李明不是案件的权利人,无权申请执行;北京一中院没有管辖权。“李明与陈镇洪签订的所谓《债权转让协议》,因为陈镇洪不是案件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其将债权转让给李明也因无权转让而无效,这已经被广西高院、南宁中院、北海中院裁定认可。李明也曾向北海中院申明,其与陈镇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已解除,不再受让该债权。因此,李明无权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
至于管辖权问题,李建用认为不值得一驳。“北京一中院以喷施宝的商标注册地在北京为由,对本案进行执行管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众所周知,中国商标注册机构只有一家,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一中院以商标注册地作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强行受理执行案件,是严重滥用执行权的司法行为。如果北京一中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北京一中院是不是可以管辖全国范围内涉及商标的所有执行案件呢。”

    而案件的另一方,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涛的观点与李建用正好相反,她认为,北京就是喷施宝的财产(商标)所在地,“广西最后以莫须有的理由把案件给撤销了,等于放弃了管辖权,我们只有到有管辖权的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一种选择权。法理上也可以探讨。上海也有管辖权 ,因为喷施宝有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年多了,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搞清楚。”王祥林无奈地说,“譬如,上海的仲裁违规原因是什么?陈镇洪利用律师身份,熟悉野村情况,根本没有经过债权人授权,个中原因又是什么?至于后来的李明买卖债券,那都是假的了?”(记者 莫小松)

【值班编辑:阳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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