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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09月18日 10:40:53 来源:中新北部湾新闻网 【

    中新北部湾新闻网9月18日电 据广西国土资源厅消息,8月29日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继承。

    据悉,《办法》是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广西自治区实际制定的。

    根据规定,申请使用海域必须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且是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和没有争议的。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除依法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围海型项目用海,或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填海型项目用海,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该《办法》还规定:填海、围海,跨海桥梁、海上平台,海砂开采,海底电缆管道,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港口区、航道区以及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完

       

【值班编辑:袁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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