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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盗本是受害人 非法拘禁他人成被告

2008年09月05日 11:03:11 来源:钦州日报 【
    灵山青年何某手机被盗后,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私自将怀疑对象非法拘禁,结果触犯了法律,何某由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2008年8月25日,灵山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7年12月31日凌晨4时许,何某在其娱乐城的办公室里熟睡时,身上的手机被在娱乐城网吧上网的钟某、张某(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盗走。当晚8时许,何某得知盗窃其手机的钟某正在灵城镇一电子游戏室后,同“阿七”等人到该电子游戏室找到钟某,将钟某带到其娱乐城办公室进行捆绑、殴打,并通知钟某的家人。钟某的父亲知悉情况后赶到娱乐城,何某等人提出要交人民币1700元才允许钟某离开。钟某的父亲当场交给何某人民币250元。次日9时许,钟某的父亲再次到娱乐城,交给何某人民币1450元后,钟某才恢复了人身自由。

    2008年1月2日凌晨2时许,何某得知另一盗窃其手机的张某被“阿七”等人带回了娱乐城后,伙同“阿七”等人在娱乐城办公室对张某进行捆绑、殴打,并要张某与家人联系赔偿何某的损失。张某的亲属接到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早上6时许,灵山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带回派出所。案发后,何某的亲属与钟某的父亲达成退赔和解协议,退回钟某人民币500元,取得了钟某家属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何某及其亲属自愿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因手机被盗而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何某与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何某的亲属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依法对何某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记者 陆崇林 通讯员 黄耀辉)

【值班编辑: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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