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拦接器”1年盗车12辆 涉案金额逾48万元
2008年08月29日 08:32:51 来源:防城港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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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防城港防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8人团伙盗窃小轿车、诈骗连环案。该团伙盗窃作案12起,其中一名主犯诈骗2起,涉案金额486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骆某某、凌某某、唐某某、甘某、归某某均正值20来岁的大好青春年华,为满足吃喝玩乐的需要,他们沆瀣一气,把“聪明”用在了歧途上,利用高科技手段专门盗窃他人的小轿车。
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骆某某、凌某某、唐某某、甘某、归某某和徐×、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电脑上网购进一种专门接收轿车防盗锁遥控信号的“拦接器”和一种打开轿车电门锁称为“快手”的工具,采取以购买二手车为由试车,用“拦接器”接收复制轿车防盗遥控信号,用橡皮泥复印车钥匙模型,偷配他人车钥匙,然后跟踪车主确定停车位置,选择时机将车盗走。
他们先后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东兴市和钦州市、北海市、合浦县等地盗窃轿车12次,盗得丰田佳美轿车11辆,本田雅阁轿车1辆。其中以被告人林某某为首与何某某等人共同盗窃轿车10辆,价值人民币346000元;以被告人何某某为首与被告人凌某某等人盗窃轿车2辆,价值人民币75000元。另外,被告人林某某单独或伙同陈×(另案处理)以购车为名诈骗他人轿车2辆,价值人民币65000元。
防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骆某某、凌某某、唐某某、甘某、归某某结伙利用高科技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了诈骗罪。一审判处主犯林某某、何某某各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和45万元;从犯黄某某、骆某某、凌某某、唐某某、甘某、归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10万元。(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