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本想沾点“油”光 不料已犯下贪污罪
2008年08月20日 10:08:08 来源: 中新北部湾新闻网 【
大 中
小】
中新北部湾新闻网8月20日电(刘庆荣 黄丽莉)防城港市某单位一司机心怀不轨为单位车辆加油,岂料已经犯下贪污罪行。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陈某原是防城港市某单位的一名司机,由于面对社会财富分配多元化,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心理失衡。于是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车辆在定点加油站所用过的油票截留,没有交回单位财务进行对账,又将截留下来的油票拿到该单位定点加油站重复使用,再将多取所得的汽油低价转卖给朋友,并采用虚报的手段把加油所产生的费用以单位车辆加油的名义记录在单位的加油登记簿上,仅仅半年时间,陈某多加油145次,单位为此多支付油费23713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陈某所在的单位发觉每月支付的油款比往常需要支付的油款相差较大,便开展核查。眼看事情即将败露,陈某便主动向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交代了沾 “油”光的行为,并退出沾 “油”光所得款,陈某以为,自己“知错能改”就没事了。孰不知他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此时,陈某只恨世上无后悔药可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司机期间,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的手段,侵吞公款2371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陈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如实向单位纪检部门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犯罪较轻,法院酌情从轻判决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所在的单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陈某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在本案中,也许陈某认为自己只不过占司机职务上的便利,沾点“油”光而已,没想到这种沾“油”光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陈某客观上利用作为单位司机的便利,借加油的机会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陈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根据陈某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判决陈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