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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家中来电显示来历不明 客户抗议相关收费

2008年08月09日 12:12:19 来源:南国早报 【
    广西某通信公司浦北分公司(下简称浦北分公司)未经浦北县泉水镇居民林某同意,就为他家的固定电话开通来电显示功能,并收取来电显示费。林某两次上法庭,要求法院查明来电显示费的实际收取时间,并退还所收的费用。8月5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1999年10月,林某申请开通了一部固定电话,经办人称新开户可免费送电话机一部,条件是必须开通一年来电显示,一年后自动取消该业务,不再收取此项费用。2000年12月,林某在外工作的子女发现该公司仍在收取来电显示费,遂要求停止该项服务。此后,林某每月照常缴纳电话费,但他自己也不清楚每月缴费是否包括来电显示费。2007年10月,林某在外工作的子女发现电话费中仍有来电显示费,于是向浦北分公司投诉,对方这才停止该项收费。

  林某认为,浦北分公司实际收取来电显示费长达8年,产生费用288元,应当双倍退还。浦北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林某将对方诉至法院。

  今年3月,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来电显示作为一项消费服务,浦北分公司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均未能提供开通来电显示的书面约定,故浦北分公司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同时认为,林某安装电话多年,实际已接受来电显示服务并自觉缴纳了该项费用,应负一定责任。由于林某只向法院提供了4个月的收费发票,显示产生的费用为12元,故判决浦北分公司退还林某来电显示费12元。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钦州市中院。

  在8月5日的庭审上,浦北分公司承认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间,未经林某同意擅自收取了一年的来电显示费。该公司代理人称,原因之一可能是公司收费系统升级,计费出现偏差;另外一种可能是在公司的促销活动中,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口头征得林某同意,让他试用来电显示服务一个月。由于该公司无法证明林某同意接受来电显示服务,他们愿意退还这一年内多收取的36元来电显示费。

  对于林某要求退还288元来电显示费的主张,浦北分公司辩称,客户每个月缴纳话费时,营业网点都会提供收费票据,林某应持有这些票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林某应提供相关的收费票据,但他只提供了4个月共计12元的来电显示费票据,他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林某的代理人在庭上对浦北分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同。他称,由于保管不善,林某只保存了部分收费票据,法院完全可以查该公司原始票据存根。另外,通信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也应主动提供8年期间的原始票据存根,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因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记者唐海波)

【值班编辑: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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