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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专题

【政策】防城港市投资优惠政策(一)

2008年03月27日 09:00:49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到防城港市投资创办实业,加快防城港市建设步伐,促进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防城港市沿海沿边实际,外来投资企业在防城港市投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1.新办企业

    (1)新办交通、电力、特色农业、环境保护、综合资源利用等17类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2)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铜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设在我市的上市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免五减三”。

    4.在防城港市内转让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其转让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凡在我市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对设在我市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七”。

    7.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8.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通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

    (4)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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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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