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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湘侨大厦”拍卖风波

2008年01月14日 00:21:5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北海市最繁华的北海大道上,数幢高楼之间,一个庞大水塘亘立其间。水面有生锈的钢架、巨型水泥柱若隐若现。

  该“水塘”实为一个名曰“湘侨大厦”的施工现场。工程设计高度35层,地下基础按两层近十米深度下挖,挖下基础1.5层即停工至今,注水以固基础,也就成了眼前的“水塘”。

  “湘侨大厦工程转了四层手,我父亲(钟坚世)最后接盘,整个工程全部由他垫资。”钟承斌满面忧郁神色。

  10年前,钟坚世曾是北海首屈一指的私营房地产开发商,因该工程耗尽家财,1998年情急病故。而如今,“湘侨大厦”面临着被拍卖的遭遇。

  湘侨大厦历经转手

  时光倒流到1993年。这一年,全国游资潮涌北海房地产,北海吹土成金。

  在这个大背景下,北海侨兴房地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侨兴”)拥有了“湘侨大厦”地块的批文。后来,该项目多次转手。钟坚世成为工程项目的“最后垫底人”。

  北海侨兴为湖南省侨办筹办。拿到北海市政府颁发的湘侨大厦项目批文后,1992年12月,北海侨兴与北海南光企业集团公司(北海南光)签订土地联营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北海南光提供13.8亩土地作价855万,北海侨兴出资4000万,共同开发湘侨大厦,工程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总造价5000万元。

  北海南光是深圳市南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南光(000043.SZ)全资子公司,依约投入13.8亩土地作为湘侨大厦建设用地,而北海侨兴那4000万却始终难觅踪影。直到1993年10月,一批“承包者”突然出现。

  按照北海中级法院认可的事实,北海侨兴先是与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北海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后者垫资承建湘侨大厦,北海侨兴作为发包方,获得承包方回扣费返回3%(按工程总造价结算);湖南四建也没有投入,转手又和湛江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建工”),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工程由湛江建工全面履行,湖南四建在其中的利益是,湛江建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2%,给湖南四建作为“管理费”。

  但湛江建工同样无心“恋战”。1993年10月19日,湛江建工与钟坚世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湘侨大厦工程由钟承包施工,湛江建工提取工程总造价的8%作管理费(含建设方的回扣、中介费及湖南四建的1.2%),超出提取管理费定额的利润“全部属钟坚世所有”;另外,当天北海侨兴、湛江建工和钟坚世三方还签订了《工程垫借款合同》,约定钟坚世借款8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钟坚世的保障是,由北海侨兴、湛江建工出具抵押声明,同意用湘侨大厦项目审批原件及13.8亩场地原件及房产地产产权抵押给钟坚世。

  钟随即组织人员对湘桥大厦进行垫资施工。然而,当年底国家宏观调控,钟坚世银根被借款行卡断,钟咬牙垫款至1994年3月,终于无以为继,工程全面停工至今。

  而北海侨兴依法对工程作了中途结算审核,核定工程造价为1298万元,“依约”提取8%管理费后,属于钟家权益为1194.2万元。

  1998年,钟坚世病逝,钟的妻子、儿女承接了对该工程的权利主张。2006年北海市中级法院以(2006)北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裁定,钟坚世妻子、儿女承接钟在湘桥大厦工程中的所有权益,北海侨兴和北海南光应支付工程垫资款1194.2万、“定金”200万元及相关利息,本息合计约3000万元。

  廉价拍卖?

  2007年2月17日,拍卖公司在《当代生活报》上发布拍卖公告,称受北海中院委托,将对湘侨大厦项目执行司法拍卖,拍卖预定2007年3月3日进行。

  然而到了3月3日那一天,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海泰基)以1258万元底价竞得该地块项目,和法院判定的3000万本息补偿额度有相当距离。

  所以,钟承斌不仅认为拍卖价格过低,而对于拍卖程序,他也深感疑惑。

  拍卖公司刊登拍卖公告的时间选择为2月17日,正是大年三十除夕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三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而北海中院签发的拍卖委托书,却将保证金定为600万元,占底价的47.7%,而且要求5天内(非工作日)付清,并在春节期间;而且从刊登公告到实际拍卖,不满15天法定之数。

  不过,拍卖公司股东之一张瑜认为,“拍卖程序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他说,拍卖为北海中院委托,拍卖会上有工商局、公证处人士在场,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可以提出异议,但钟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事实上从登出公告7天后就可以拍卖了。”

  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宏却称,拍卖抓住了“法律条文的模糊地带”。《拍卖法》确实规定了7天,但司法拍卖涉及不动产的,最高院另有司法解释,时间是15天,“必须满15天,到第16天开始才允许拍卖。”

  4月30日,钟家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请求监督重新拍卖。广西区高院主管执行工作副院长欧绍轩极为重视,派广西高院执行局负责人亲临现场调查,确认了竞买人没有将600万保证金按约定时间放在北海中院指定账户上这一事实。

  6月14日,广西高院人民法院发出(2007)桂法执督字86号,责成北海中级法院暂缓执行土地过户;6月28日,北海中级法院下达暂缓执行土地过户的通知。

  但截止到现在,该项目仍未开启重拍之门。(梁钟荣
值班编辑:阳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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