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男子轮奸未满14岁幼女 残暴行为终受刑罚
2008年09月02日 15:38:56 来源:中新北部湾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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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北部湾新闻网9月2日电(全小婧) 被害人陈某某,一个未满14岁的小女孩因为上网结识了被告人项某,由此一场噩梦降临,几名男子对其实施了残酷的强奸。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几名被告各受刑罚制裁。
2007年1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项某打电话约被害人陈某某到防城镇群乐街某网吧201号包厢上网,随后本案的另外两名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和廖某(另案处理)等人也来到该房间一起玩耍。
在201号包厢,项某叫未满18岁的李某某和黄某某共同吸食了“K粉”。之后项某等人到防城某超市附近吃夜宵,此时项某向其他几名被告提出奸淫陈某某的意图。回到201号包厢,项某叫廖某在该网吧开了403号房间,为奸淫作准备。
2007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项某带着陈某某到防城某娱乐城玩耍。凌晨2时许,被告人项某打电话叫李某某、黄某某用摩托车将其二人接回网吧403号房。随后,另一被告人刘某某也来到该房间。
在403号房,残恶的项某、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与廖某再次商量决定:奸淫陈某某。之后,被告人项某首先动手,因陈某某反抗,便叫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帮忙按住陈某某在床上,而此时陈某某称其来月经,要求不要动她。在确定被害人陈某某确是月经期后,残暴的廖某、刘某某和项某仍然先后对陈某某实施了强奸和侮辱。早上5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逃离网吧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和李某某、黄某某虽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但其恶行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奸淫幼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项某和刘某某是本案主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是从犯,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岁,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罪徒的恶行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陈某某的身心却受到了永久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