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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带案下访 成功化解一起上访案件

2008年08月08日 15:49:13 来源:中新北部湾新闻网 【
    中新北部湾新闻网8月8日电(林家良 廖思钧)8月6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通过带案下访,成功化解了一起上访案件。

    2007年2月16日,被告苏某衡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由企沙镇山新村往光坡镇道班路口行驶,14时30分行驶到港口区光坡镇道班路口至牛路村时,与原告苏某祯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会的过程中发生碰刮,造成原被告两人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苏某祯就赔偿问题与苏某衡发生争议。为此,原告于2007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某衡需赔偿原告苏某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6000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原告于2007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苏某衡在企沙某公司工作,法院立即作出裁定提取苏某衡的工资收入,但该公司称苏某衡月工资扣除医保、养老保险等费用后不到300元,还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无法协助法院执行。另查明,苏某衡在光坡镇大龙村有两间简易搭建的房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遂于12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访人苏某祯的妻子在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大接访活动中,向该院反映此案为何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而无法执行等问题,林玉棠院长要求港口区法院及时处理。该院执行法官接到指示后,立即携带案件到苏某祯家里下访,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分析案情,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消除了对立情绪,并与苏某祯一起到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和家里了解情况,当申请人在苏某衡所在的单位亲眼看到他的月工资不到300元及住的是简易工棚时,当场表示对执行法官的理解,并同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值班编辑: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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