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持枪抢劫已获罪 替人窝枪被处拘役五个月
2008年08月22日 15:44:48 来源:防城港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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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持枪抢劫已犯法,意气用事替人窝藏枪支更不值。2008年8月11日,防城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拘役五个月。
1997年9月期间,罪犯霍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到中越边境越南一村庄向越南人购买“五四”式军用手枪一支、子弹8发。1998年5月25日凌晨,罪犯霍某某、黄某某两人伙同罪犯何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持所购买的手枪闯入防城区防城镇三官坑林某某家进行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数万元和金首饰数件后潜逃。同年6月21日罪犯何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罪犯霍某某、黄某某逃到广西武鸣县被告人詹某某家,将该把手枪和子弹交给被告人詹某某收藏后逃匿。8月初,罪犯霍某某、黄某某被抓获。公安民警根据霍某某的供认,到詹某某家追缴所藏匿的手枪和子弹。2008年3月13日,詹某某在南宁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