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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组织“喽啰”抢夺金项链 同领刑

2008年11月17日 15:23:47 来源:防城港日报 【
    一个已是而立之年的男子与几个未成年人从南宁来到防城港,商定由其这个“带头大哥”负责提供食宿,一帮小“喽啰”分成两组抢夺到金项链后交给“带头大哥”销售,最终一同受到法律的处罚。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犯抢夺罪,被防城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1500元。

    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购买6张快班车票与女友梁某及被告人邓某某、“金娃”、陆某某、陆某、农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被告人李某某安排他们在防城国鸿宾馆3301、4407房间食宿,并商定由被告人邓某某、“金娃”等人负责分成二组寻找作案目标抢夺金项链,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出售抢得的金项链。

    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及同伙陆某、陆某某、农某在防城镇振兴路看见被害人莫某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陆某某便示意农某跟踪至振兴街网联商铺附近,被告人邓某某打手势示意农某从后面抢夺,随后农某找准时机从被害人莫某某的身后扯断项链后向防城二桥方向逃跑,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农某身上搜出被害人莫某某的金项链一段(长约11公分),经鉴定该金项链重2.96克,价值人民币7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某虽未亲自动手抢夺金项链,但其起主导整个犯罪过程的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 浩)

【值班编辑: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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