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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铮]和谐理念下的审判工作大有可为

2007年09月03日 17:02:03 来源:中新北部湾新闻网 【

    和谐理念下的审判工作大有可为
    ——港口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推行“四多四少”工作方法的实践和探索

    作者:岑铮

    自古以来,“和为贵”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和为贵”反映到各项审判工作中也是十分适用的。近几年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把“和谐”理念准确贯穿到各项审判和执行活动之中,全面推广“四多四少”工作方法即:刑事审判多教育少严惩,民事审判多调解少判决,行政审判多协调少撤销,执行工作多和解少强制。实践证明,“四多四少”工作方法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用“和谐”理念指导和推动审判工作是大有可为的,值得我们去努力实践和认真探索。

    刑事审判:多教育少严惩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从宏观上讲,这种口号和提法是正确的,而从微观上分析,这种“严打”口号是不尽科学的,就个案而言,每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都不尽相同,并非所有违法犯罪都必须严惩,不少犯罪分子比如过失犯罪人员、少年犯、偶犯、初犯、胁从犯等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往往“虽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

    几年来,港口区人民法院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在坚持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同时,提出对刑事犯罪人员多教育少严惩的工作思路,实施人性化关怀,把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分子放在刑事审判首位,寓教于审,教育引导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在量刑上,对于可重判可轻判的,原则上轻判;对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胁从犯,尤其是失足青少年犯罪人员,尽量判处免以刑事处罚、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今年2月份,港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叔子砍伤嫂子的故意伤害案。审判中,为了使被告人真正认罪悔罪,化解叔嫂之间对立情绪和两家的恩怨,合议庭法官专门为被告人及其兄嫂安排了一次亲情会面,在法官教育引导下,小叔子诚恳地向嫂子道歉并取得了哥嫂的谅解,兄弟两家人冰释前嫌。根据案情,法庭最后判处被告人缓刑。此案审理和判决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港口区人民法院院判处免以刑事处罚、缓刑、单处罚金共73人,无一人重新犯罪。今年6月,该院刑事审判庭被自治区15家单位联合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民事审判:多调解少判决

    审理民商事案件,调解不了就得判决。但是,港口区人民法院法官们却另有一笔“司法帐”。此类权益之争,任何一方不满判决结果,往往矛盾就会无限延伸,甚至引发二审、申诉、复查、再审、信访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矛盾难以根治。

    因此,该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在开庭前必须调解一次以上,双方当事人都在辖区内的案件必须下到纠纷地进行调解。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的全过程,采取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执行中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充分利用各种调解资源,努力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经过几年实践,港口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始终保持在50%以上,稳中有升,2005年是50.3%,2006年是52%,2007年上半年是55.4%,调解撤诉率一直居全自治区法院前列。

    行政审判:多协调少撤销

    建立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以减少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港口区人民法院在实践“和谐”理念下唱出的另一台“好戏”。

    行政审判俗称“民告官”,要解决的是“官”和“民”之间的矛盾,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人员多、解决难度大,那么,“官”和“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否不可调和呢?港口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发现,对一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或其他瑕疵的案件,把握时机开展协调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前主动纠正错误,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协议,不失为一剂化解“官”与“民”矛盾的良方。

    港口区人民法院完善了行政案件协调的原则、程序和内容。首先,协调必须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开展。其次,协调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即庭审开始前、庭审进行中、庭后判决前。再次,明确协调的内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案件,把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或赔偿数额等问题,以及救济渠道向原告讲清讲透,促使原告方明确案件症结所在,争取其申请撤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案件,认真分析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后果,促使行政机关在判决前改变不合理的行政决定或主动履行应履行的职责。

    自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港口区人民法院院共审结行政案件38件,其中,经协调原告主动撤诉的6件、行政机关在判决前撤销处理决定或与原告达成协议而原告申请撤诉的10件,两项共计16件,占结案总数的42.1%;在判决的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17件,占结案数的44.73%,撤销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5件,占结案数的13.15%。

    执行工作:多和解少强制

    “执行难”是群众对法院工作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那么,“执行难”在哪里呢?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为了破解这个难题,几年来,港口区人民法院努力探索执行的新方法、新措施,其中对执行和解的深入实践,已经成为该院破解“执行难”的一条新路子。

    相对于强制执行而言,执行和解和当事人自动履行不仅能减少和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能够节约因强制执行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大减少执行成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十分明显的。

    为此,港口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和解工作机制,把思想引导和法制教育贯穿到执行工作的始终,全面加大执行和解范围和力度。明确规定下列几类案件力争达成执行和解:一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二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一时难以变现的;三是被执行人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需分期履行的;四是申请人愿意放弃部分债权的;五是双方履行方式变更的,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劳务抵债协议等。

    2005年,该院执结案件158件,其中达成和解和自动履行的99件,占62.65%。2006年,执结案件214件,和解和自动履行的149件,占69.62%。2007年上半年,执结案件118件,和解和自动履行的93件,占78.8%,大量案件的和解执行,使“执行难”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

    春华秋实,港口区法院几年来精心培育的“和谐”之花结出了丰硕的果实。在和谐理念指导和推动下,该院审判工作稳步开展,成效显著,尤其是根据和谐理念推出的快裁案件、温情审判、判后答疑、假日法庭等新方法、新举措得到了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2005年以来所审理、执行的案件没有因为处理不当引起当事人矛盾激化的事件发生,办案数量和质量在全市法院系统一直名列前茅。2006年,该院再一次荣获全市法院系统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等奖,立案庭、民事审判庭被上级法院和党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双双荣立集体三等功。

    (作者系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值班编辑: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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