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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光辉]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法律问题及广西的应对

2007年08月09日 11:08:26 来源:广西新闻网 【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关系在次区域内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将对该区域内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涉及诸多问题,笔者仅就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应注意事项,谈些管见。

    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从性质上看,是属于经济方面的合作;从内容上看,涉及海上、陆地、湄公河流域等三方面的经济合作;从主体上看,则涉及东盟国家与中国。

    就国际法的主体角度来说,如今,东盟的组织架构还没有形成类似欧盟的单一国际法主体。故东南亚地区各国均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东盟实际上只是一个松散型的国家联盟。由于东盟各国均是国际法主体,中国与东盟之间协议不可能是一份仔细详尽的国际条约,也不可能直接来约束相关东盟各国。

    就合作主体的另一方中国来说,实质上参与此区域合作的将主要是中国南部的部分省区,广东、海南、云南、广西及香港、澳门等。该地区内部也存在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同的情形,也会使中国内部法律体系的协调存在一些困难。

    就合作内容而言,泛北部湾区域合作中有海上的经济合作内容。由于在南海存在国际公法上的领土主权争端,区域合作在海洋产业、油气资源开发等海上实质合作方面,面临着一些复杂而又严峻的问题。泛北部湾区域合作更多的应是经济合作,将更多的是与具有经济功能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发生关系,中国与联合体东盟签订的条款,只能对于签约国家的相关具体项目产生效力,不能直接对属于经济组织的东盟自由贸易区产生约束力。而目前关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细致的法律文件,基本上还是空白。

    可见,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既要涉及中国与多个泛北部湾主权国家在国际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又要涉及与区域内相关主体、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在经济领域方面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中国内部法域的协调问题。

    二、广西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法律应对

    (一)合作严格限定在经济领域

    由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涉及合作方众多、合作内容广泛、合作目标多样,合作区域内存在主权国家、国际区域经济组织、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等合作主体,所以,区域内存在主权国家间国际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以经贸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存在一国内不同法域区间法律冲突等等,法律关系异常复杂。这使得泛北部湾经济合作面临着许多短期内在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泛北部湾区域合作应严格限定在经济领域合作,尽量不涉足国际公法领域,这样,就能使区域经济合作的各方以国际经济活动主体的身份进行合作,避免区域的主体能否以国际法主体参与合作的问题。

    (二)以项目为载体,建构合作规则

    鉴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内容的多样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建议经济合作以具体项目为载体,以市场主体为主导,稳步推进。为此,合作各方应以围绕具体合作项目,签订和细化合作方的有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方便合作项目的市场主体自由合作,以此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此外,合作各方还应共同设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协商协调机构、争议争端解决机构。同时,应依据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制定明确细致的实体与诉讼规则,将《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次区域经济合作中进一步具体化。

    (三)细化贸易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环境

    建立自由、公平、便捷、有序、规范的贸易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是促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要求。为此,在贸易规则方面,各方应该在WTO规则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下进行双边或多边磋商,在通关手续、降低关税、实行公平税负、限制非贸易壁垒、政府补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详细的贸易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环境。

    (四)转变机关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转变机关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是优化我区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有积极的作用。一要规范政府行为。要明确政府职责,划清政府部门职能,分清政府当为和不当为的事情,使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执法。二要规范政府行政程序,透明工作规则。应修改各种不合时宜的办事规章和制度,明确和细化各种办事的程序规则,使政府部门依程序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三要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特别要提高公务员正确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使公务员依法行政,做到诚信执法,文明执法。此外,还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促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余光辉)

值班编辑:冯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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