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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勇]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构想

2007年11月10日 22:22:42 来源:中新北部湾新闻网 【

   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构想

               作者:陈立勇

    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根本的问题是要树立“和谐”新理念,摒弃过去传统的执法观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把执法为民的观念落实在各项检察工作当中,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反腐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大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决定》强调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检察机关只有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才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任务,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在检察工作上有新的举措、新的创新,在职能发挥上有新的拓展。笔者因此简述愚见。

    一、要树“和谐”新理念。

    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服务,必须从执法理念到工作实践进行一系列转变。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给人的印象是统治阶级的专政机关,检察机关本身在实际工作中也是注重打击犯罪、惩治犯罪,而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职能——保护职能。当今,我国已经步入法制社会时代,检察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它不仅要依法打击犯罪,还要依法保护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树立新的“和谐”执法理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面要依法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办案活动中打破有罪推定的思维定位,克服“宁枉勿纵”等根深蒂固的执法观念,只要打击就不会出错的错误认识,使检察机关的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不仅重事实、重证据,而且要符合法定程序,从而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二、要把执法为民的观念落实在各项检察工作当中。

    检察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这些权力也要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各项工作的最高标准。因此,在执法活动中,要克服就案办案的观点,牢固树立大局观念,随时了解社情民意,随时修正工作的各种不符合群众利益的做法和主张,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控告申诉等一些窗口单位,更要重视群众最直接的利益,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诸如涉检上访等人民内部矛盾。因为,上访者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会使部分群众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甚至成为影响稳定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努力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一要保障人权。检察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办案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既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证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要恪守程序。要树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程序是法治运行的机制,执法活动若不按机制去运行,就谈不上公平正义。一是要树立“规范执法行为”的理念。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原则,把维护法定执法程序,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来抓,以此来促进执法,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二是要自觉接受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树立强烈的被监督意识,切实加强内部办案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完善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主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使检察权的运行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以此来强化检察干警的程序意识。

    第三要严格公正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办案人员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要注意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的辩解,不能置之不理。认定事实和作出判断要以证据为准绳,认真审查核实与案件相关的一切证据,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以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在审查案卷中,要客观全面地审核证据,认真审核刑事责任年龄、定罪数额、凭言词证据定罪且有罪证据单薄的案件,坚持做到“无罪推定”,坚持“就低不就高”。对经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仍不能消除事实疑点或证据矛盾、侦查机关坚持起诉意见的案件,要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介于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间的案件,只要有可以不做犯罪处理法律明文规定的,要依法及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四要文明办案。文明办案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是检察职业道德的主线,是“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都提倡文明办案,公正办案,但在过程中还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下去。检察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检察机关与检察干警文明办案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加强检察机关与检察干警文明办案是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因素。

    (作者系防城港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值班编辑: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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