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关于严禁危害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通告
2006年10月17日 10:20:0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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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护城市供水设施,保障城市安全正常供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供水工作的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城至港口沿线供水主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开沟挖渠或挖坑取土、种(养)殖,倾倒废渣废液、堆放物料、打桩或顶进作业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防城至港口城市供水主管道沿线涉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城市供水管网情况,并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将有关供水保护措施的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本通告规定的防城至港口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造成停水事故及损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属施工企业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取消其在防城港市辖区三年内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受人为损坏或管道出现漏水时,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2862258 2890705 2827227。
防城港市建设局
20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