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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机关年度绩效考评末位淘汰和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2004年12月30日 10:12:00 来源: 【
防办发〔2004〕79号 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机关年度绩效考评末位淘汰和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防城港市机关年度绩效考评末位淘汰和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4日 防城港市机关年度绩效考评末位淘汰和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04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防办发〔2004〕65号)、《防城港市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防效能发〔2003〕2号)和《防城港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防效能发〔2003〕4号)的精神及当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04年度机关绩效考评中实行末位淘汰和责任追究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年度绩效考评被定为“不合格单位”后三名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   二、处理办法   (一)在年度绩效考评中被定为“不合格单位”后三名的市直单位,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两个月处理,给予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三个月处理。 上述被效能告诫人员不能参加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称职及以上等次的评定。   (二)在年度绩效考评中被定为“不合格单位”后三名的市直单位,限期三个月自行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整改期满后进行效能动态测评,测评结果满意度低于60%或不满意率超过30%的,视情况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调整或其他组织处理。   (三)在年度绩效考评中被定为“不合格单位”后三名的市直单位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在下一个考评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   三、其他   (一)被末位淘汰和责任追究的对象,由市工作目标与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机关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二)末位淘汰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及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区、县(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实施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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