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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岑溪市法院判决一“零口供”案 罪犯获刑五年

2004年08月19日 10:47:00 来源: 【
中新北部湾网8月19日电 据八桂都市报报道,18日,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被告人李锷模被广西岑溪市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今年初,岑溪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岑军、莫汝明二人涉嫌绑架勒索罪移送岑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岑溪市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李锷模与岑军于2003年4月13日中午,在该市盘古村吉太路口处,先以小刀相威胁,继而采用殴打的暴力手段,当场强行抢走张德材的270元现金。但案卷中只有同案人岑军的供述及被害人张德材的陈述,没有李的口供。为查明事实,检察院即与公安机关联系,并派员与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 从收取的材料分析,李锷模、岑军在南渡镇盘古村吉太路口抢劫张德材的事实存在。检察院随即建议公安机关提审因非法拘禁被判刑在押的李锷模,但李拒绝供述其抢劫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又会同公安人员先后四次深入案发地调查取证。随后公安机关将李锷模与其他同案人一并移送该检察院提起公诉。(李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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