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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下判决书有错别字改动一个字 结果截然相反

2004年08月16日 10:57:00 来源: 【
中新北部湾网8月16日电 据南国早报报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一法官在判决书下发给当事人以后,发现判决书中有一个影响判决结果的严重错字,竟以“时间忙”为由,召回判决书,直接用刀片刮去错字,在上面修改好以后,盖上“校对”二字。   据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居民赖某说,2002年9月,他和妻子将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庭,该庭于2003年7月8日作出了判定原告败诉的判决。该庭庭长黎某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7月22日去领判决书,原被告领走判决书一个多小时以后,黎某打电话给他,要他拿着判决书立即赶到法院。没想到,在法院里,黎某让人拿过他的判决书翻到第4页,将第2行的一个“被”字用刀片刮掉,然后在上面填上一个“原”字并加盖“校对”二字。   赖某告诉记者,黎某当时说“弄错了就得改过来”,双方在这一过程中还发生了冲突,赖某的裤子被黎某扯坏。对此,作为原告的赖某一直愤愤不平,于近日就此向有关方面提出质疑,认为法官在炮制“阴阳”判决书,使判决书结果前后截然相反。   记者看到,原判决书中被修改的一段原来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32元,其他诉讼费233元,共计1165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3365元,由被告负担”,将“被”改成“原”,判决结果就截然相反,所有费用变成了由原告负担,作为原告的赖某当然对这一修改极为不满。   8月13日上午,记者分别找到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务科邓副科长以及七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黎某,发现他们所持的这起官司的判决书也都已经将第4页第2行的“被”字改成了“原”字。   对此,黎某解释说,谁输了官司谁负担诉讼费,这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当时发现错别字后,他立即要求原被告双方回来修改。因为错误面积不大,下发的份数不多,影响面不广,而他每天的时间也比较忙,所以当时就这样简单做了修改。   桂林市一位律师就此发表看法说,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判决书中出现了对判决结果没有影响的错别字,像黎某这样修改也未尝不可;若出现的错字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一般要收回出错的判决书,重新下发新的判决书;如果错误面积不大,可以像黎某那样修改,但必须下发一份修改裁定书。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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